撞倒人后不履行救助义务_小高_老牛_肇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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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布日期:2025-04-15 13:12    点击次数:95

    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,谁都不想发生交通事故,可一旦发生事故,作为肇事一方的处理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。近日,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,被告人因没有积极履行救助义务,导致受害人去世,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。

    小高某日凌晨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街口行驶时,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,将行人老牛撞倒在地。老牛因为年纪较大无法自主起身,小高便将其搀扶起来在马路边稍作休息,之后老牛状态有所好转。

    小高在与老牛交谈后,觉得没什么大事,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,没有送老牛去医院进行身体检查,也没有通知交警部门和老牛家属,而是直接搀扶着老牛将其送到家附近。直至小高离开,也没有询问老牛的家庭情况或告知老牛自己的联系方式。

    老牛是一名独居老人,没有结婚也没有儿女,在回到家中后因身体不适独自待在家中并未出门,直至次日老牛家属到老牛家中看望老牛,才发现老牛已经去世。

    老牛去世后,老牛的家属报警,民警电话通知小高到案接受调查。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复核,交警部门认定小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同时,经对老牛的死亡原因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,认定老牛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。经交警部门认定,小高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,涉嫌犯罪,被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。

    迎泽法院经审理认为,小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导致发生事故并致一人死亡,且负事故全部责任,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,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,构成交通肇事罪。虽然小高在事故发生后有一定的救助行为,但没有履行报警义务,也没有承担伤者身体检查、通知家属等后续责任,而是离开事故现场,其行为符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。最终,该院对小高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。

    发布于:山西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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